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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发布时间:2014/6/13 0:00:00浏览次数: 5542
 为了加强私募产品统一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即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登记备案、风险监测等职责划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通知》明确,证券业协会和发展监测中心向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2、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3、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通知》要求,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项业务备案和监测职责的移交。同时,要处理好私募产品备案与私募产品管理机构登记的关系,处理好机构登记与自律管理的关系,抓紧修改、制定和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管理,保证自律管理有序衔接。
   
   
   
  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统一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证监会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监测中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移交下列三项职责: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二、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展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项业务备案和监测职责的移交。同时,要处理好私募产品备案与私募产品管理机构登记的关系,处理好机构登记与自律管理的关系,抓紧制定、修改和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管理,保证自律管理有序衔接。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0日